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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温岭某幼儿园虐童说起
虐待儿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温岭某幼儿园虐童说起
被网友曝光虐待儿童的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某,虐待儿童行为的照片曝光后,引起舆论哗然。社会普遍关注事情进展。
日前,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参与拍照的女教师也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
对于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又是否是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呢?
宁波律师陈群分析认为: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虐童罪”只有“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幼儿显然不属于幼教的“家庭成员”,所以不能适用。
虐童行为那是否又可能构成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只有受害人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才符合该罪名的立案标准(由于目前没有及时验伤,无法判断)。
侮辱罪宁波律师陈群分析认为也不构成。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形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的行为,但是此罪名应该由被害人(监护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什么是寻衅滋事犯罪,如何构成?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从以上分析结合现在媒体所报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如果一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论处的话,那么他极有可能是违反该法律中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此外再无其他行为比这款规定,更可套用。
陈群律师认为以该老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客观表现认定此罪理由不够充分,这是伤害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但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
颜某的行为确实应痛批,但并不因此“我必须处理你,所以要找一个刑法的罪名”。
不要让公众觉得,欲加之罪何患无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