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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刑事律师谈盗窃罪的数额的辩护

发布时间:2012-09-29  点击:2215

                      宁波刑事律师陈群谈盗窃罪的数额的辩护

 

     盗窃数额的多少是影响到犯盗窃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如何认定被告人偷盗数额,数额是否有减少,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是刑事律师办理盗窃案件辩护的重点。

    被告人盗窃数额如经辩护律师辩护,能被降低或减少,那么其量刑也能减少。

宁波刑事律师陈群结合自己的办理多起盗窃案件成功辩护的经验,认为应从如下考虑。

   

    盗窃数额被害人供述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时,要重点审查几个被告人之间供述是否一致,如一致且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低于受害人报案的数额,那么应考虑被害人存在虚报被盗窃财物的价值。应提出盗窃数额证据不足,应就低认定的辩护意见。而不能以被害人指控的被盗财产数额作为被盗窃数额。

 

    如果被害人报案的被投盗窃数额,而被告人对偷窃的数额也只是估摸数额,多人盗窃,对具体数额就不清楚。那么就要考虑,被害人报案的数额在被告人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在客观情况下能盗窃走这么财物,如果客观上不可能,那么也应做盗窃数额应就低认定的辩护,为被告人辩护,将盗窃数额减少。

 

    宁波刑事律师陈群日前就办理过这样一起盗窃案件,被害人报案称被盗产品的数量,根据数量和价格,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0多万元。被告人对盗窃事实没有异议。但感觉他们当时偷不了这么多东西,应该没有这么多,但具体多少,几个被告人也说不清楚。

     经阅卷后,发现被盗物品价值40多万元,其重量为10000斤左右。当时当时盗窃去拉这些物品的车为一辆长安小面包车,该车最大载重量为1100斤,同时车上还要坐4个成年男人(4被告人)。该车在盗窃过程中,总共才去啦过2次。

    因此笔者认为,客观上,该盗窃用来拉赃物的车,在2次是不能拉的走重达10000斤的物品。一次7-800斤,加上人一次也只能拉1300斤左右。因此盗窃数额1500斤左右远低于10000斤,如10000斤价值40万,那么1500斤价值也就是6-7万左右。

    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最后认定盗窃数额为6万5而不是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