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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抢劫自己老婆的包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2-09-30 点击:2401
犯罪嫌疑人抢劫自己老婆的包是否构成犯罪?
李某夜间外出作案,在一处昏暗僻静之处,击倒一名女子强抢了她的挎包,内有现金230余元。报案回家后,女子发现自己的挎包在家里的桌上,才知道抢自己的竟是丈夫。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李某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又当场抢走被害人的挎包,既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又侵害了财产权,这正是构成抢劫罪所要满足的双重客体。虽然从犯罪的结果来看,李某抢的是自己的妻子,但这仅仅是李某实施犯罪时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其预期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不同。
律师辩方认为:李某的行为没有构成抢劫罪,也没有构成犯罪。辩方律师称,李某的行为是抢夺,不是抢劫,而他抢夺的财物价值只有230元,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宁波刑事律师陈群认为,抢劫与抢夺,都是“抢”,而区别在于暴力的强度。他们认为,李某作案时并未携带凶器,案件发生时,李某的妻子也未受伤,甚至没有呼救,寻求帮助。这只能说明,李某“击倒”的行为力度轻微,暴力程度不高。
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