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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办购物卡为幌子,诈骗148万元获刑
以办购物卡为幌子,诈骗148万元获刑
近年来,购物卡以其使用方便大为流行,而购物卡的回收也成为一种行业悄然兴起,34岁的魏某就从事着这项工作。
2010年下半年,魏某在网上发布消息,称回收购物卡,并留下了联系电话。年底的时候,刘某在网上看到魏某发布的消息,遂与魏某取得了联系。刘某称可以用买购物卡开出的发票抵扣公司的税款,能在商场返点的基础上再多给魏某优惠。
如此一来,魏某能以更低的折扣回收购物卡,刘某也能以较低的价格开出发票抵扣税款,双方都合适,于是二人一拍即合,开始了购买购物卡和回收购物卡的合作。“每次都是刘某先将购物卡给我,我再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他货款。”魏某称,“合作过五六次,彼此之间还是很信任的。”
2012年2月17日上午,魏某与刘某谈了一笔买卖,魏某以148万元从刘某处购买价值150万元的北京贵友大厦购物卡,刘某将购卡所开具的发票留为己用。刘某要求魏某先把购卡所用的现金给他用于办卡,之后才能把卡给魏某,魏某表示同意,并相约第二天把钱交给刘某。
第二天下午,刘某给魏某打电话,称已经在北京市海淀区金源燕莎购物中心北侧兴业银行进行了存款预约,让魏某拿现金过去存款。魏某便与堂弟一起拿着148万元来到兴业银行,并分两个柜台进行清点。在清点过程中,刘某来到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了一个账户,银行工作人员把清点完的148万元存入了该账户。后刘某趁魏某不备逃匿,无奈之下,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庭审中,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魏某,148万元是魏某向其归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魏某的陈述内容具体、翔实,陈述过程能够与在案的证人证言、银行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与刘某在预审期间的口供在某些细节上一致;刘某对于自己的辩解,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