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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数额?

发布时间:2012-10-21  点击:3009

                如何处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数额?

 

     2008年10月20日,张某到宁波某市区某手机店偷盗一部三星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三日后,在另外一个手机店准备行窃时欲偷一价值1500的手机。被当场抓获。

     张某的盗窃数额能否累加?

    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社会危害行为不同,二者在质和量方面均有区别,因此不能把二者数额简单的相加。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三次以上才为多次盗窃。

   综上,如果依据宁波盗窃罪追究标准来看2000元是盗窃罪追究的起点。

   本案中,被告人应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