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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雷某盗窃案被判缓刑
2013年 10月22日,雷某与其他5被告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波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雷某家属从陕西来到宁波委托宁波刑事律师陈群为其辩护。
该案件经多次开庭,和陈群律师的积极辩护。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其他几被告分别被判处3年8个月或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不等。该案件中所有6被告中只有,被告人雷某被判缓刑。
案情经过:2012年10月到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雷某等六被告分别在宁波某区某公司多次使用面包车和电瓶车装运盗窃公司财物,价值达到11万多元。
辩护词
审判长:
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受被告人雷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辩护人无异议。
二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认罪悔罪。
三 被告人雷钰家属代为退还所盗窃物品的价值,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单位也希望法院对其从轻量刑。
四 被告人系初犯,年龄尚轻,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刑事案件辩护人:陈群
2014年 4 月 17 日
附注:该案件中所有6被告中只有被告人雷某被判缓刑一年。被告人于宣判当天就被释放,即只要雷某在一年内不再犯罪,之前所判的刑法就不用执行。其它被告人均判实刑,均需在监狱中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