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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怪像:偷私人财产刑重,贪国家财产刑轻
2016年4月18日二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
宁波刑事律师陈群通看整个贪污受贿罪的金额认定标准为(均指没有其他较重情节或情节严重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下同):
1 三万到二十万,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二十万到三百万,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三百万到以上,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等
然而,盗窃罪的定罪的盗窃金额又如何区分呢(不考虑其他情节,但考虑金额,以下同),以浙江省为例:
1 三千到八万 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八万到四十万 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四十万以上 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纵观上面的二个犯罪的金额对量刑的影响,会发现,国家对一个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私人财物)量刑重,二对于监守之盗的贪污或受贿的犯罪同样也是窃取财物(国家财物)量刑就轻很多。
比如:盗窃私人物品41万元,盗窃者可能面临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低10年。
但是如果贪污国家财物41万元,贪污罪的被告人最多也就三年多一点刑期,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退赃款等,并稍微利用其之前所在位置形成的社会资源,那么判个缓三缓几的缓刑不是没有可能。
难道,国家的财物不是财物,不值“钱”,私人的财物才是财物,是值“钱”么。
能去实施盗窃犯罪的,往往均是社会相对底层的人,而能有机会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的,都是权贵。他们都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这些权贵利用手中的资源和权力实施的犯罪行为比起一个社会底层的人对社会的危害更加严重,对整个 社会的不利影响更加深远。他们监守自盗,破会社会规则,败坏社会风气。但将来其本人为此付出的代价就相对轻。
笔者(备注: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不赞同用重典来惩治腐败。但更关注的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便犯罪后也应受同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不因犯罪的对象是国家财物或私人财物受到侵犯而区别对待。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