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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掌握的姿势:便衣警察到底有没有权力盘查并扣留你?
你应该掌握的姿势:
便衣警察到底有没有权力盘查并扣留你?
根据昌平警方发布的通告,"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这事实表明,警方是在足疗店的外面,也就是在路上"盘查"雷洋;不是在"警方所称嫖娼案发地点足疗店"里面"盘查"雷洋的。而且是被未着警装的三名便衣警察"盘查"。
问题的关键及后面一系列后果的要害,就是要考问警方这"盘查"是否具有"合法性与适当性",及雷洋拒绝去警方指定地点是否有"正当性"?这"三性"搞清楚了,是人就都会知道谁是谁非了。
众所周知,警察执法是要有适度威严,但警察的权力也不能滥用。法律规定,警察的第一职责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察执法采取强制措施(就是中国警方常称的约束手段),只能针对正在违法犯罪或者预备犯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除此之外,不能对任何人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就是滥用权力。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不是无限制的随意措施。警察的权力与实施强制措施不限制,那这个国家就不是法治国家,而叫警察国家,连国王都会害怕。中国是法治国家,相关诸多法律都规定警察得遵守执法程序,不得滥用权力与随意采取强制措施。
现在,我们来讨论警方这"盘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与适当性"。笔者认为,这警察的"盘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三名便衣警察亲眼所见"当时的雷洋是走路",而不是群众举报所称"嫖娼"。也就是说"当时的雷洋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或预备犯罪的迹象,警察没有权力去进行这次"盘查"。这"盘查"就是一次错误行为,是警察滥用权力的表现。警察的第一职责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扰乱人民的正常生活与自由"。
当然,也许会有人站在警方立场上反问,现在警方已经查明并证实雷洋嫖娼,且已交嫖资200元。如果有这一问,那问得好!但,你问得太晚了点,问得违背了法律常识。问得晚在那里?问得违背了什么法律常识?世界各国警察包括中国警察,都是规定"先调查取证,后结论处理"。昌平警察这"盘查"行为及"盘查之后的强制带走"措施是错误的,错在事先没有进行"任何嫖娼调查"与"证据收集"就滥用权力采取了强制手段。终究三名便衣警察是在足疗店外边,无法断定足疗店里面发生过什么(除非警察与小姐串通),所以,无论从常理,还是从法律规定,三名便衣警察的"盘查"及"盘查后的强制带走"行为没有"合法性",是错误的。"合法性"都没有,"适当性"就无从谈起。
值得一提的还有,按常理说,雷洋当时应当向三名便衣警察说明自己有急事甚至说具体要接人等情况,当时警察即使仍"怀疑雷洋有嫖娼行为"的话,最多也只能查要雷洋的身份证与联系方式,以便在查获雷洋有违法事实的证据之后便于处罚足矣。可是警察没有考虑到应有的适当性,而是粗暴的"强制带走"。这是标准的"名为执法,实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现在,我们再讨论下雷洋的行为有没有"正当性"?雷洋应不应该配合的警察行动?从续报看,雷洋是在离开足疗店后被三名便衣警察"盘查"的。警察没有着装,我们姑且认为"警察已亮明身份",雷洋也配合了"盘查",但是终究"盘查"就是问问而已。任何一个略懂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警察没有任何证据,没做任何调查之前是无法认定我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道理,他都会选择拒绝警察的违法要求与无理要求。更何况,还是三名便衣,在当下的中国,诈骗犯那么多,谁知"警察证件是真的"?当然,除非你不懂法,十分害怕警察,警察要干什么就干什么,不加申辩与拒绝。是我,肯定会拒绝警察的强制与暴行。在中国,也许这正是懂法的人反而比不懂法的人吃亏的原因。还原当时的实际情况看,雷洋拒绝被"强制带走"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至于,雷洋是否嫖娼?笔者认为,这是昌平警方愚蠢的护短之举。当然,也是违法之举。缘何下此结论?缘于,续报所称基本事实。雷洋被"盘查"到"被强制带走"再到医院确认死亡共约70分钟,即从晚9点45分左右被带走至晚10时55分死亡,当时的三名警察忙于强制带走雷洋,再无分身术进行调查取证,至10时55分雷洋确诊死亡前警察不可能调查取证。从事实上说,就是在雷洋死亡之前,警方没有证据证明雷洋有任何违法行为。在人死之后,才展开调查取证,从法律上说是属于"先处罚致人死亡,后调查取证定性"。这是地球村,也是中国法律不允许的。昌平警方的事后调查,既是违法,也是对死者的不尊。警方主观上可能没有抹黑死者的愿望,但客观上有这样的行为表现。
人已经死了,是怎么死的,具体原因,我不想再做惋惜而痛心的分析,就以"尸检"报告为准吧。不管"尸检"报告的真伪准确与否,我们都知道雷洋小伙子是北京昌平警察违法执法致死的!客观的讲,三名便衣警察应当没有搞死雷洋的主观故意,只是三位警官的执法理念还没有转变,还停留在过去的"先强制带人,后调查取证"的办案旧观念上,没有与时俱进所致。
警官们应该明白,警察是人民的警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是你们的第一职责,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你们的神圣使命,依法依程序严格执法是你们的职业要求,不滥用权力"先调查取证后结论抓人"是你们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要求。
-宁波律师事务所 陈群(转发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