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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清算义务,否则对公司债务,股东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02-25  点击:2733

     股东有清算义务,否则对公司债务,股东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词 公司清算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 宁波律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理由,免除清算义务。

   宁波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分析认为:作为债务公司的对于债权人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作为债务公司的股东应在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该债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均已经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话。股东的怠于清算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该债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  宁波律师事务所所陈群律师认为 股东有清算义务,否则对公司债务,股东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这种情况对于那些有限责任公司,关门溜之大吉的股东很大的作用。

 

 

 

 

 

 

 

 

 

                                 宁波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