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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委托为委托人收回货款

发布时间:2010-08-28  点击:3342

           接受异地委托,合同纠纷中陈群律师有效维护维护委托人权益

 

委托过程: 

       委托人是杭州萧山一家公司,因与宁波奉化某企业有合同纠纷,至今宁波奉化某企业还欠原告货款6万元。因为应付款时间已经过去一年多,很快就要过诉讼时效。2010年7月初找到陈群律师,要求委托陈群律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在电话中就案件情况详细了解后,委托人与陈群律师就有关律师费等沟通好后,陈群律师将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委托人(杭州萧山一家公司),委托人将有关文件盖好公章(包括陈群律师起草的诉讼状等)邮寄给陈群律师,同时,委托人(原告)将案件需要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一并通过银行转到陈群律师个人账上,由陈群律师代为转交给法院等。在收到上诉材料和费用后,陈群律师立即到法院立案起诉。

办理过程:

      法院立案起诉后,法院通知在2010年8月19日下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居于原告诉讼代理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被告要求法院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愿意按诉讼状所主张的诉讼金额和利息支付给原告,但要求分批支付。在3个月付清,经代理人与委托人(原告)联系后,委托人同意该调解方案,即被告分三次在三个月付清诉讼诉请的金额和利息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

   法院在2010年8月19日下午,当庭就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立即生效,如被告不按调解书约定的履行,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立即强制执行该调解书。

特别说明:

       本案是一起因供货引起的合同货款纠纷,案情事实比较清楚简单。本案件的特殊地方是:案子办完后,委托人(原告公司)与代理人陈群律师至今没有见面过,全部联系是电话和电子邮件。

      委托人也是通过网络找到陈群律师 ,陈律师办理任何人委托的任何案件都是以“尽心尽责,用心办案”的原则来对待办理委托事项。只要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不因:委托人在不在宁波,委托之前双方是否认识,是否熟悉而有任何影响到该办案原则。

  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陈群律师:“尽心尽责,用心办案”的办案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