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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道路交通事故书的责任认定能否提请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2-10-04  点击:2101

              不服道路交通事故书的责任认定能否提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答复(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该二个规定,宁波律师陈群分析认为,对于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不服,不能提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宁波律师陈群建议:不服道路交通事故书的责任认定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复查申请重新认定。

 

 

                      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 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