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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地外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2-10-06  点击:2124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地外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经常有接收到这一的咨询:在上班时间期间工作人员在上卫生间或喝水过程中或吃饭的路上,受伤是否为工伤。 

   

   宁波律师陈群分析认为:员工在该工作时间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必要的生理需要。如果属于,那么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就不应认定为工伤,比如抽烟导致的烧伤。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新型的劳动工伤争议案件,法庭审理认为原告郑某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方便后抽烟不慎点燃衣服致烧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该审理判决书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公司明令禁烟禁火的区域上完厕所点火抽烟,不属于所需满足的必要生理需求,其性质有别于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这一基本生理需要,因此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由于工作原因,与工作亦无关联性,不应由用人单位替其故意违章被烧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