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热线:13819884800
 
陈群律师微信
打开微信 扫一扫
详细内容
首页 > 合同债务纠纷 > 详细内容

公共场所酒店或宾馆受伤,如何索赔

发布时间:2012-10-07  点击:2019

        消费者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有责任,如何索赔

 

    消费者在外出消费过程中,比如到酒店就餐、饮酒,或在宾馆住宿等,因地面路滑,或没有护栏等不慎受伤。宾馆或酒店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宁波律师陈群曾经代理的一起宾馆洗澡的时候,地面湿滑导致消费者受伤10级伤残的索赔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宁波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代理该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提请的诉讼赔偿。

    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公共场所管理者比如酒店或宾馆他们是否已经善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是否也存在过错?。

    宁波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分析认为,因具体如下分析,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酒店经营者对就餐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尺度和范围,如果经营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若经营者已尽到一个善良的理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判断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实善良的经营者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具体到就是酒店楼梯是否设置了如扶手、防滑条、相应的警示标识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是衡量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

  最后,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义务人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不当危险的侵害,其仅需要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害不应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

  

 

 

                               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