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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宁波市(含浙江省)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计算方法
2016年最新宁波市(含浙江省)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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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 微信号:18805745566
一 赔偿计算依据数据标准:
1根据《2015年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事故发生地或受害者一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 宁波范围内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数据标准
2015年宁波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73元
2015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852元
2015年宁波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69元
2015年宁波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056元
2015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645元
2015年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800元
2根据《201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到以下数据》适用除宁波外浙江省内发生的所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数据标准
2015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537元
2015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117元
201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
201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661元
2015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25元
2015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08元
二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
三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四 精神损害抚慰金:
宁波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 :根据《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五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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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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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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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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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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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 |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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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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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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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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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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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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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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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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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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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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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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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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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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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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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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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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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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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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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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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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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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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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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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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以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总结归纳出来,供参考,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如果你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加 宁波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 微信号(电话):18805745566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