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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解除合同,将预付款收回

发布时间:2009-03-11  点击:4294

 

                                       经济案件:解除合同并将预付货款收回

 

 

 

委托人:宁波北仑某装饰公司

代理人: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 (宁波律师)

 

案情:

      宁波北仑某装饰公司(以下称原告)与宁波另外一家公司签定装饰工程合同由原告为其办公楼和厂房,其中包括安装通风设备和中央空调等。为完成该工程,原告向上虞一家公司(被告)签订购买相关通风设备如:离心机风箱等。并约定交货日期。但被告未能按时交货,使得原告的装饰工程不能如期完成,因此房东取消了关于安装通风设备等工程的装饰。原告继续购买这些设备就没有任何意义。居于此,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购买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将已经支付的货款572520元退回。

  被告收到后,对此货款的事情没有回应,原告多次催讨后,没有任何效果。

  原告找到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希望通过委托陈群律师代理把款子收回,并解除给买卖合同。原告考虑到自己对案子没有必胜的把握,万一诉讼失败还要增加多出一笔律师费,于是提出希望能进行风险代理:案件胜诉后按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但可以比预先收取的律师费比例要高很多。如果败诉也就不用支付律师费。

    代理人陈群律师仔细审查了购销合同 和其他相关的书面证据后 ,愿意同原告进行风险代理。

    在经过起诉前的充分准备工作后,原告起诉到北仑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并退回预付货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首先就案件的管辖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件应由上虞法院管辖。针对这一异议,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在购销合同中 ,约定“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其所在地法院解决”,而这一约定由符合最高人法院在一个司法答复的中解释精神:谁先起诉,就那个法院管辖。

    北仑法院就此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驳回被告提出的诉讼管辖异议,被告为此不服,提出上诉,宁波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北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开庭,因为该案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没有到庭,一审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解除双方之间之前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退回已经收到原告的预付货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接到判决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时被告提出:合同约定时原告来提货的,原告没有来提货,谈不上被告没有按时交货也不存在违约,是原告自己违约。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合同约定货到工地价,原告已经按约定的价款支付了预付款。并且合同约定货代办运输到宁波工地,因此交货地点应为 宁波,也就是说是 送货到宁波的。被告没有按时交货,致使原告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此要求解除合同并归还货款的请求合法合理。

    最后终审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办案小结:

  对合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详细熟练掌握是本案件获得胜诉的关键所在。

 

 

                                                                                       宁波律师事务所   陈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