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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和地位

发布时间:2012-09-27  点击:2571

                  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和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社会问题亦随之出现,非婚生子女不断增加便是其中之一。请问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陈群律师认为: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虽然采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两个概念,但立法未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任何界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非婚生子女在当代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落户、上学、就业等方面以及在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尽管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没能落实到现实生活中。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和个人对非婚生子女还是另眼相看,甚至有生父母逃避抚养义务等现象时有发生,缺少对他们的精神上的关爱,这样就造成了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健康的成长,长大后的暴力性和犯罪率比婚生子女高的多,对社会的稳定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隐患。

我国《婚姻法》第 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父母的确认是怎样规定的    

非婚生子女父母确认主要说的是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关系的确认,一般由生父自己确认或生母提出证据通过诉讼确认。实践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生父的争议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是其所生,这种情况下,应通过生母提出的能证明子女生父的出生证、书信、音像等证明材料和其他证人证言、物证,综合分析认定,同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来认定。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规定

婚姻法上的子女,当然地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内。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婚生、非婚生的影响。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我国的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有请求生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第 21 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3)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