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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每月应支付多少?

发布时间:2012-10-02  点击:4170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每月支付多少为合适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小孩的抚养权判给一方,通常另外一方应支付抚养费,那么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每月支付多少为合适呢?

  

    宁波律师陈群认为:小孩的抚养尽管判给其中一方,但抚养费的支付时双方的,即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和有抚养权的一方都要支付抚养费,也就是说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支付的只是小孩成长中需要的一办的抚养费而不是全部。

   

   在双方无法协商成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及支付办法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修改前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1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5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另外,宁波律师事务所陈群律师提醒: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