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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堕胎,丈夫起诉侵权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0-08  点击:3354

                     妻子堕胎,丈夫起诉侵权被驳回

  

    妻子不愿意生小孩,私自去堕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日前个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有生育的自由,张某某作为男性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应受法律保护。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丈夫,张某某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李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李某与张某某在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前即已产生感情上的裂痕。李某在此情形下决定终止妊娠的行为,具有正当、合理的权利基础,而胎儿的是否出生应以李某是否行使生育权为前提。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为李某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既是对其意愿的尊重,也是为李某正当行使权利而提供的业务上的协助,故医院的行为未侵犯张某某的生育权,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相关法规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宁波律师陈群分析认为: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

  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流产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因此,法律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