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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2-10-14  点击:3549

            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权某驾车出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本人和行人李某死亡。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进行事故认定,权某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为司机权某和其妻赵某婚后共同购买,用于夫妻生活。行人李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权某妻子赵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权某由于造成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形成的债务为权某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有意见认为,按照谁侵权,谁负责的一般原则,权某交通肇事形成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应用其个人财产负责赔偿。因权某已死亡,可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赵某已放弃继承,因此其并非赔偿义务人。

    另外还有意见认为,权某发生交通事故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形成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赵某是否放弃继承,其都是赔偿义务人。

    宁波律师陈群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不属该条的但书规定情形,是否就可认定权某交通肇事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本案债务的特殊之处在于权某形成的债务为侵权之债。侵权行为类型多样,范围宽广,重者如杀人放火,轻者如辱骂口角,均可形成侵权之债,若一方的侵权之债不作区分,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不合理,也不合情。

    宁波律师陈群以为,夫妻共同债务,应限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具体到侵权之债,如果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活动所形成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为个人债务。如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形成的侵权之债,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回到本案来看,肇事车辆为权某和赵某共同购买,双方均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购买车辆的目的是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权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放弃对其丈夫权某财产的继承,并不能免除其为赔偿义务人,因赵某公婆和儿子继承了权某遗产,法院可依法追加赵某公婆和其儿子为本案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