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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婚姻法》中如何区别和认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和认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自此我国正式建立起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思,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确定标准
(一) 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 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系。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疗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沿未治愈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在司法初中中以期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二、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1、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法定事由消灭之前提出。此外,《婚姻法解释 (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所规定的请求权人行使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之情形。
2、《婚姻法》对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期限规定为一年。该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所规定的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三、婚姻无效、婚姻撤销请求权人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其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为依据。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快已死亡,不列申请人。
2、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四、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程序
1、我国宣告撤销婚姻有以下两种程序
一种是行政程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总是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
另一种是诉讼程序。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我国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以无效婚姻的宣告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为基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应适用特别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适用调解;只要审理查明属于无效婚姻的,一律不准撤诉,也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如果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可将处理民事权益争议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对宣告婚姻无效应适用特殊程序,一审终审,先行裁决;对民事权益争议应适用普通程序,实行二审终审,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