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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对生产型企业追讨货款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2-09-25  点击:2866

                                      宁波律师谈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对生产型企业追讨货款的影响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宁波律师陈群认为:该司法解释的条款对于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一定作用,但对于出售货物的工厂将来发生纠纷向买方主张货款带来不利影响。

   

    为多家生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宁波律师陈群在为企业提供宁波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了解到:大部分企业其货物都是通过物流企业送货到买方,即便有什么送货单也是门卫或仓库签收,而案件发生纠纷往往又是几年以后。因此一旦发生纠纷,供货商除了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外,其他送货单提供不了,即便提供了所谓的送货单也在法律上无实际的证明力。当然如果能提供对账单等也可以证明。

    因此,卖方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欠货款,在发生纠纷后,就变得非常困难。

    如何解决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生产型企业面临将来货款讨不回来的情况,是很多企业当前面临的问题。

    针对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宁波律师陈群目前代理的几家法律顾问单位追讨货款的诉讼,就面临了被告代理人运用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进行抗辩。作为资深的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宁波法律顾问律师陈群,正积极为现有提供服务的企业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多起案件诉讼,将货款顺利收回。

   签订合同,慎重措辞表达合同条款内容,及时对账是防备这个司法解释带来法律风险的首先措施。

 

 

          宁波律师 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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