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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身亡,人身保险合同还应再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10  点击:2092

                交通事故身亡,人身保险合同还应再赔偿

 

 

    受益人能否获得重复赔偿?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赔偿款引起的保险合同案件。

  2008年11月16日,余某因交通事故事死亡。余某被人力资料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另查明,余某任职的建筑公司曾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000元,附加险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0000元。之后,余某的四位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余某不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工地出险,余某被认定工伤与其承担保险责任没有关联性;而且受益人已通过交通事故和工伤获得赔偿,再主张赔偿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所投保险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作为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不能以用工单位已向受益人给予赔偿为由拒绝保险理赔,故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余某三位受益人保险金70652.20元。

  

 

 

                                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 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