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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或不交房,法院判决应支付巨额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2-10-10  点击:2309

            延期交房或不交房,法院判决应支付巨额违约金

 

     近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商丘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张女士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承担巨额违约金(从2007年12月31日开始按本金200000元、日万分之三计算,直至房屋交付为止)。

  2007年7月18日,张女士与商丘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女士购买商丘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永城市某花园603号房,面积139.89平方米,总价款255719元,按照约定,张女士应当于交房时交付总价款的80%,即200000元;同时规定,在奠基当天交10000元诚意认购金可顶房款20000元;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张女士于2007年6月22日、12月4日两次交购房款200000元,加上优惠10000元,张女士实际已交房款210000元,但是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收到张女士房款后,一直没有交房。双方形成纠纷。

  永城市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商丘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但是被告在收到价款内一直没有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当违约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